详解足额保险、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

  险事故并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,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价值全部赔偿。如果保险标的物有残值则保险人对之享有物上代位权,也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,在给付保险金中扣除该部分价值,当保险事故发生部分损失时,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应给付的保险金额数。

  如果保险人以提供实物或修复服务形式为保险给付,保险人于给付后享有对保险标的物的物上代位权或当因修复增加了、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或其功能明显改善时,保险人在赔款中可扣除被保险人的增加利益。

  不足额保险又称低额保险,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。不足额保险的特点是保险费用与保险金额,相对足额保险较低,但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,不足额保险并不像足额保险一样进行全部赔偿,一般按比例进行部分赔偿。

  超额保险,即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,即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。如一辆实际价值为10万元的汽车,如果以20万为保险金额即为超额保险。依据我国《保险法》规定: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;超过保险价值的,超过部分无效。

  足额保险、不足额保险、超额保险,三者定义各不相同,在实务中应用中的功能特点也各不相同。尤其对于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,由于对两者的认识不足,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经常陷入理赔纠纷之中,或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。

  一、不足额保险存在的风险隐患

  相较于足额保险,不足额保险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,在保险理赔中无法享有同足额保险一样的全部赔偿。这一点在不足额保险的理赔方式中体现的十分明显。

  不足额保险的赔偿方式有两种:一种是按保险金额与实际保险标的价值的比例进行计算赔偿;另一种是采用“第一危险赔偿方式”,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保险标的价值的比例,在保险限额内,按照实际损失赔偿,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个人承担。两种方式将依据投保人与保险人事先的约定选用。农民工保证金监督管理http://www.cngongbao.com

  但无论是比例赔偿方式,还是限额赔偿方式,都存在同样的风险局限性,即被保险人要独立承担保险标的的一部分事故损失风险。大量的保险案例数据证明,不足额保险在前期投入与后期保障的对比中,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,因此,在进行保险活动时并不建议不足额投保。

  产生不足额投保的原因:

  1、投保人为节省部分投保费用,或认为自身能够承担部分事故风险;在共同保险中,应保险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风险。

  2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了错误估算,导致产生不足额保险。

  3、签订保险合同后,由于保险标的的市场物价出现向上浮动,导致产生不足额保险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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